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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上)

发布时间:2024-10-08 16:27:08             标签: 硕士研究生 2025研究生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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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管理,保证硕士研究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招生单位)招收硕士研究生,旨在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层次学术创新型专门人才,以及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实践创新型人才。


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应坚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和宁缺毋滥的原则,积极推进专业学位与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分类选拔。


第四条  招生学科(类别)、专业(领域)[以下统称学科专业]须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或备案。


第五条 教育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并下达年度招生计划。

招生单位根据下达的招生计划、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依据有关政策规定确定本单位各学科专业的招生人数。


第六条  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初试由国家统一组织,复试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初试和复试都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育部统一确定初试、复试时间。

初试方式分为全国统一考试、单独考试以及推荐免试。初试科目分全国统一命题科目和招生单位自命题科目。

开展单独考试招生的招生单位和开展推荐免试招生中推荐工作的高校(以下简称推荐高校),均应具备相应资格。


第七条  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评分参考(指南)等应当按照教育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八条  硕士研究生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

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考试招生依据国家统一要求,执行相同的政策和标准。硕士研究生就业方式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


第九条  硕士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坚持重大事项集体研究、集体决策,严格规范管理,落实考试招生回避、信息公开等要求。


第十条  考生应诚信参加考试,自觉遵守考试管理各项规定。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一条  教育部负责宏观管理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教育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并发布考试招生政策、工作规定和办法,部署全国考试招生工作,推进招生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全国考试招生工作执行情况。

(二)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并下达年度招生计划。下达年度单独考试招生限额和年度推免生名额。

(三)确定初试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编制其考试大纲并组织命题工作。

(四)会同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指导做好全国招生考试组织实施工作。

(五)组织考试招生工作示范培训。

(六)指导督促各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监督管理本地区考试招生工作,调查处理考试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  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等部门和招生单位开展考试招生相关工作。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对考试招生工作负领导责任,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主要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相关部门的分管负责人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责。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教育部有关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和办法,因地制宜制订管理和实施办法,报教育部备案后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明确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具体职责分工。积极适应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新形势新变化,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完善考试招生工作人员常态化培训工作机制,确保高质量完成本地区研究生考试招生各项工作。

(三)全面负责考试安全工作,综合施策,完善防范和打击考试作弊工作体系,统筹做好本地区组考、安全、防疫等工作。

(四)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招生单位制订并发布招生章程和招生专业目录,开展招生咨询、报考资格审核、初试和复试、录取、招生信息公开等工作。做好考生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

(五)组织并做好全国统一命题科目试卷印制及保密、保管等工作。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招生单位做好自命题科目的命题、制卷、寄送及保密、保管等工作,并开展监督检查,确保试题试卷绝对安全。

(六)设置报考点和评卷点,组织报名、考试、评卷等工作,加强试题试卷保密、保管,按时、准确、规范上报有关信息数据。统筹建设和使用标准化考点,部署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及招生单位、各级各类学校,安排充足的考位和考试工作人员,服务保障考试组织工作。

(七)及时调查处理本地区考试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问题。重大问题应立即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和教育部报告。

(八)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招生单位的考试、招生行为,依法维护考生和考试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优化考试服务,畅通咨询申诉渠道,根据考生申请对招生单位信访答复情况进行复查。落实有关规定,进一步健全考试招生工作人员的待遇保障和激励机制。


第十三条  招生单位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指导有关教育司(局)根据教育部有关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办法及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拟定本部门所属各招生单位的招生计划,监督管理其考试招生工作;配合有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调查处理本部门所属招生单位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并依法依规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招生单位是本单位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招生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牵头,分管负责人及研究生招生管理、校内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明确本单位各有关部门、院(系、所等)在考试招生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分工,加强组织协调,统筹推进考试招生工作。严格执行“集体议事、集体决策、会议决定”的规程,审议决策考试招生重大事项等。

(二)积极适应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新形势新变化,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完善考试招生工作人员常态化培训工作机制,确保高质量完成本单位考试招生各项工作。

(三)根据教育部有关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和办法,所在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管理和实施办法以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并公布本单位的招生章程、招生专业目录、体检要求及有关工作方案等。

(四)组织招生宣传、咨询、考生报考资格审核、思想政治素质与品德考核、体检、录取、招生信息公开等工作。做好考生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

(五)组织本单位自命题管理(命题、制卷、寄送、保管等)、复试等工作,全力确保安全保密。

(六)按照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求,设立报考点和评卷点,做好考生报名、组考、评卷(含全国统一命题科目和自命题科目)等工作,并按时、准确、规范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七)依法维护考生和考试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优化考试服务,畅通咨询申诉渠道,根据考生申请对本单位有关考试招生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落实有关规定,进一步健全考试招生工作人员的待遇保障和激励机制。



第三章  报名


第十五条  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德良好。

(三)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四)考生学业水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等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

考生录取当年入学前(具体时限由招生单位规定,下同)必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2.具有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专科)毕业学历后满2年及以上人员(毕业后到录取当年入学前,下同)或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符合招生单位提出的具体学业要求的,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4.已获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的人员。

在读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第十六条  报考下列专业学位的人员,按有关规定执行。

(一)报考法律(法学)专业学位的,须符合第十五条中的各项要求,且报名前所学专业为法学专业(获得法学第二学士学位的人员可报考)。

报考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的,须符合第十五条中的各项要求,且报考前所学专业为非法学专业。

(二)报考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专业学位,以及工程管理专业学位中的工程管理(代码为125601)和项目管理(代码为125602)、教育专业学位中的教育管理、体育专业学位中的竞赛组织的,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十五条中第(一)、(二)、(三)项要求。

2.本科毕业后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专科)毕业学历或本科结业后,符合招生单位提出的相关学业要求,达到本科毕业同等学力并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获得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后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

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相关考试招生政策同时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意见》(教研〔2016〕2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报名参加单独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第十五条中第(一)、(二)、(三)项要求。

(二)本科毕业后连续工作4年以上,业务优秀,已经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者已经成为业务骨干,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回原单位定向就业的在职人员;或获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后工作2年以上,业务优秀,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回原单位定向就业的在职人员。


第十八条  招生单位不得按单位、行业、地域等限定生源范围,也不得设置其他歧视性报考条件。


第十九条  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网上确认两个阶段。

网上报名时间为2024年10月15日至10月28日(网上预报名时间为2024年10月9日至10月12日,相关工作安排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确定并公布),每日9:00-22:00。考生应在规定时间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s://yz.chsi.com.cn)参加报名,按要求如实填写并提供真实材料。

网上确认时间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根据教育部有关工作安排和本地区报考组织情况自行确定和公布,具体确认工作由相关报考点组织实施。考生应积极配合报考点做好网上确认工作,认真核对并确认本人报名信息,根据核验工作要求提交补充材料。

所有考生均须参加网上报名和网上确认,签署《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并遵守相关约定,逾期不得补办。考生因网报信息填写错误、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含初试、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报名网络技术服务工作由教育部学生服务与素质发展中心负责。


第二十条  省级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应统筹考虑考生规模、考务组织、服务保障等因素,安排充足的考试服务资源,合理设置并公布报考点,妥善安排考生报考和咨询。应届本科毕业生原则上应选择就读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其中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也可选择教学点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单独考试考生应选择招生单位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其他考生应选择工作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相关具体要求由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因地制宜、合理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省份为更多考生就地报考提供服务。考生户籍所在地应做好考生报名兜底服务保障。


第二十一条  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和招生单位应遵循《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残疾人教育条例》和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组织规则,参照《教育部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2017〕4号)有关要求,积极为残疾人参加考试提供必要支持条件和合理便利。残疾考生如需组考单位在考试期间提供合理考试便利服务,应于报名阶段与报考点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和招生单位沟通申请,以便提前做好安排。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后3年内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可申请享受初试总成绩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一)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国际中文教育志愿者”项目之一,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

(二)退役大学生士兵〔即高校学生应征入伍退出现役者,其中,高校学生指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含高职)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下同〕达到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

申请享受初试加分的考生,须在网上报名时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审核。未按规定申报或审核未通过的,不享受加分政策。加分项目不累计。

除上述加分项目外,各地各招生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加分范围、另设标准。


第二十三条  报考地处二区(具体范围见第四十九条)招生单位且毕业后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定向就业的少数民族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或者工作单位和户籍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且定向就业单位为原单位的少数民族在职人员考生,可按规定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

申请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的考生,须在网上报名时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报考点对相关考生资格进行初审,招生单位在复试(含调剂)前进行复审。未按规定申报或审核未通过的,不享受照顾政策。


第二十四条  报考有关专项计划的考生,须符合相应报考条件并在网上报名时填报。

(一)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考生应为高校学生应征入伍退出现役且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

考生报名时按要求填报信息,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审核;考生复试前向招生单位提供《入伍批准书》和《退出现役证》,招生单位对其报考资格进行复核。审核或复核未通过的,不得按照“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参加复试,仅可在调剂阶段按规定申请调剂到普通计划。

报考普通计划的考生,若报名时申请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并填报了相关信息,经有关部门审核通过后,调剂阶段可按规定申请调剂“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若报名时未申请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的,不可参加“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调剂。

(二)其余专项计划,执行相应文件规定。

报考专项计划的考生,不再享受初试加分和少数民族照顾政策。


第二十五条  对服役期间获得三等战功、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二级以上表彰,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退役人员,可申请免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符合免初试资格的考生,应在教育部规定的全国统考报名时间内登录“全国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免初试、转段)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网址:https://yz.chsi.com.cn/tm)报名,逾期不得补报。

招生单位应对申请免初试的考生组织复试,复试合格者即可予以拟录取。


第二十六条  招生单位和报考点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对考生报考信息和网上确认材料进行全面审核,确定考生的考试资格。

考生填报的报名信息与报考条件不符的,不得准予考试、录取,随时发现、随时处理。报考点和招生单位发现有考生伪造、变造证件时,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二十七条  具有推荐免试资格的考生,须在教育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全国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免初试、转段)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报名。在规定截止日期未被招生单位录取的推免生不再保留推免资格。已被招生单位录取的推免生,不得再报名参加当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



第四章  命题


第二十八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是选拔性考试。各有关单位应根据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工作定位和相应考试大纲(考试内容范围说明),参考本科教学大纲,开展初试科目命题工作。试题应能考查考生是否具备硕士研究生入学的基本能力和专业素质,有一定的区分度,难易程度适当,不得出现政治性的错误,避免出现学术界尚有争议的问题。鼓励招生单位不断丰富完善自命题科目的试题题型。


第二十九条  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的命题工作由教育部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


第三十条  招生单位自命题科目的命题工作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

招生单位要加强对自命题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推进自命题管理各项工作,坚决杜绝简单下放、层层转交。对标国家教育考试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自命题工作规范,加强对命题相关人员以及命题、审题、制卷,试题和答案保密保管、运送交接等各工作环节的规范管理和监督,确保试题、答案、试卷绝对安全。加大对自命题题库建设投入和研究力度。大力推进按一级学科命题或跨一级学科命题,医学学术学位自命题科目应按一级学科命题。鼓励招生单位优先选用全国统一命题科目试卷,或招生单位间联合命题。不得委托非硕士研究生招生单位或个人命制自命题科目试题,委托其他招生单位命制的,要签订保密协议。对于新增学位授予单位和新增学位授权点,鼓励选用其他招生单位相同相近学科或本单位其他已开展招生的相近学科专业试题。

招生单位要按学院或考试科目组成多个自命题科目命题小组。各命题小组至少应当由两名政治素质过硬、责任心强、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并且近期承担教学工作的人员组成,其中一人为组长。命题人员原则上应当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命题小组组长应当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并具有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命题经验,每位命题人员只能参加一门科目的命题工作。命题人员在命题前要签订保密协议,遵纪守法,信守承诺,保守秘密,过失泄密和故意泄密行为均须承担刑事责任。有关学院主要负责同志、命题小组组长是相关自命题科目的第一责任人,要对试题内容严格审查把关,确保命题不出差错。命题小组人员名单须报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严格审核。


第三十一条  单独考试初试科目设置应与相应学科专业全国统一考试初试科目设置相同。单独考试的各考试科目可选用全国统一命题科目,也可由招生单位自命题或委托其他招生单位命题。



第五章  初试


第三十二条  初试一般设置四个单元考试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业务课(一)和业务课(二),满分分别为100分、100分、150分、150分。


第三十三条  教育学、历史学、医学等3个门类学术学位,及体育、应用心理、博物馆、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公共卫生、护理、药学、中药、中医、医学技术、针灸等12个专业学位,初试设置三个单元考试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专业基础综合,满分分别为100分、100分、300分。

工商管理、公共管理、会计、旅游管理、图书情报、工程管理和审计等7个专业学位,初试设置两个单元考试科目,即管理类综合能力、外国语,满分分别为200分、100分。思想政治理论由招生单位在复试中考核。


第三十四条  全国统一命题科目有,思想政治理论、英语(一)、英语(二)、俄语、日语、数学(一)、数学(二)、数学(三)、教育学专业基础、心理学专业基础、历史学专业基础、临床医学综合能力(中医)、临床医学综合能力(西医)、数学(农)、化学(农)、植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动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计算机学科专业基础、管理类综合能力、法律硕士专业基础(非法学)、法律硕士综合(非法学)、法律硕士专业基础(法学)、法律硕士综合(法学)、经济类综合能力、教育综合。

鼓励招生单位积极选择使用上述全国统一命题科目。


第三十五条  招生单位须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确定考试科目并使用相关试题。


第三十六条  初试方式均为笔试。

初试时间为2024年12月21日至22日,考试时长为6小时的考试科目在12月23日举行。

其中,12月21日上午8:30-11:30思想政治理论或管理类综合能力;

12月21日下午14:00-17:00外国语;

12月22日上午8:30-11:30业务课(一)或专业基础综合;

12月22日下午14:00开始业务课(二);

12月23日上午8:30-14:30业务课(二)。

考试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不在规定日期举行的考试,一律不予承认。具体考试时间、考试科目及有关要求等由报考点和招生单位公布。


第三十七条  初试的组织工作和考务工作由教育部教育考试院及各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单独考试须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组织。


第三十九条  因试卷错寄、漏寄、邮递故障等非考生本人原因而无法正常考试的考生可参加补考。

招生单位将初步审查同意补考的工作方案(含补考考生姓名、报考单位、补考科目、补考原因及补考时间、地点等信息),报所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审核批准,并在其指导监督下组织补考。补考一般安排在考试结束后半个月内进行。

各补考科目均由招生单位命题。补考试题的形式和难易程度应与原试题相一致。


接下文《202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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